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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2020年11月7日21时30分饮酒后回家睡觉,于2020年11月8日14时59分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路274公里处(石埠收费站)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5mg/100ml。本案中王某某具有隔夜醉酒驾驶的情形,饮酒与驾驶车辆间隔较长,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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