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燃油两轮车沿灌云县伊山镇公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王家嘉路仕陶瓷门市门前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送检的无号牌两轮车辆系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 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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