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临牌)“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玉门市**乡**村**组前往**村**组送其朋友白某某等人回家,之后继续驾驶车辆返回**乡**村**组。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组**号自家门前时,车辆与门前北侧墙体相撞。2019年11月27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98.3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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