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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王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桂BV****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村内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巷10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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