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村**组**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富海路东华大厦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84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查询,其准驾车型为A2。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三轮电驱动摩托车相片证实其驾驶的系机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实本案系被设卡查询发现;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无驾驶三轮摩托车资格;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来源合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其无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无犯罪记录;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前曾饮酒;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吹气酒精测试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吹气测试值为8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电车辆系正三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驾驶的系电动车,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无饮酒后驾车的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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