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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室,住兰州市安宁区**家园**号楼**座**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N9***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城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1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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