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N9***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城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15 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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