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1N***号起亚牌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湖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警医院以南5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7.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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