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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兰州**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0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甘A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宁区**路兰州**大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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