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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住甘州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GQ****号白色丰田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体校门口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毒鉴字(20200420)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王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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