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大运”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沿四坝公路行驶至凉州区**镇**村**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甘D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发生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2日经甘肃省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84mg/100ml。经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与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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