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民勤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甘H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民勤县民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勤县泉山镇北街许越成诊所门前路段时,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