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沿平川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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