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镇**村40号,现住靖远县**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F*****昌河牌小型面包车,沿砚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200m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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