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武山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 02 0年8月22日22时2 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VC****号牌猎豹牌小型轿车,沿31 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甘谷县盘安镇大唐盘安电厂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血样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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