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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7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社,现住白水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农民。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白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6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佳乐”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中段处,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0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04.9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抽血时使用的是促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试管和不符合规定的存放条件对血液酒精含量产生多大的影响无法确定,因此该案的血液浓度标准无法确定是否受影响,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王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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