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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20422196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摩托车从焦某某家中出发,后驾驶摩托车到白银区**街南口接上其妻子,途径**路和**路北口交叉路段右转弯时,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北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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