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国道1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9线1640公里(金三角)附近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左手手腕流血,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进行伤口包扎和血液样本提取,并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综合考虑王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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