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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松河乡往淤泥乡方向行驶,23时30分,行驶至羊柏线17KM+5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淤泥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2mg/100mL,后带至盘州市淤泥乡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送检。2020年07月0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9.8l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81mg/100ml,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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