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6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0********,汉族,本科,江苏盱眙**银行内退职工,中共党员,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巷**号(户籍所在地: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盱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0日20时, 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AW****小型汽车行驶至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天泉路与合欢大道路口处与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皖MN4****货车相撞发生事故,后被盱眙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1。民警将其带至盱眙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 后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5mg/100m1。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盱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与当晚饮酒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清,经两次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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