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0********,仡佬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阡县汤山镇经越城路往石阡县**镇**村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经过石阡越城路温泉路段+20米(小地名:石阡县汤山镇温泉社区温泉路段)处时,被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9.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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