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晚上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C****号牌小型轿车从仓山区万达广场出发,途经浦上大道、尤溪洲大桥、江滨西大道、沿江滨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台江区江滨西大道(西二环路至上浦路)富力中心门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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