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同安区洪塘镇日夜停车场内挪动车位。停车后,江某某驾驶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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