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年6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翠江镇下东门沿中环路往翠江镇工业园方向行驶,途经翠江镇中环路锦洲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 9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报警登记、到案经过、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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