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镇**村**号,住柘荣县**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同月1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从柘荣县双城镇铭座KTV附近沿文昌北路、上桥路行驶至河滨东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5mg/lOO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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