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2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冠后路好声音KTV出发沿新华路往福安市坂中乡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安市新华中路万利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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