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朝阳明灶酒店停车场内与他人发生冲突。经举报人报警,新店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新店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06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

2.书证: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证明、全国公安信息内网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1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