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途径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广场路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775号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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