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其朋友在闽侯县上街镇红峰村一家饭店饮酒后,驾驶赣******小车沿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行驶,途经上街红峰村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上街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某呼气检测值为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福建省第三医院进行抽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自愿承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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