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牛场镇**社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往牛场镇五新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5省道161公里加500米(小地名:桐梓林)处时,所驾车与付某某驾驶的贵J****5号车辆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昏迷,随后付某某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救治;经福泉市公安民警现场勘查,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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