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党员,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专科毕业,秦安县**集团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经秦安县秦南大道王新路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0.4mg/100ml。后经甘肃省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0.80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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