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2********,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编号: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274号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1.85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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