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D*****小型轿车沿兴越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日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兴越路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裕民桥附近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中间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更换车胎,欲驶离事故现场,因车辆故障未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缴纳交通设施修复费用3900元。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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