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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4********,汉族,初中,个体,住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川B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红大桥路口时,因车辆后溜与后方等待放行的宋某某驾驶的川B5****号小型轿车、贾某某驾驶的川B5****号出租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人民币40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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