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号,现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F****号小型轿车,沿X223线由明花乡开发区向该乡双海子村方向行驶,行至16KM+8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掉入路旁的沟内,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明花中队民警发现。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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