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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现住肇东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M****7的银灰色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十四道街万福国际小区路段处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1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送达回执、照片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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