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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5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村**号**幢**单元**室,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新市口“滨江大排档”吃饭饮酒。次日凌晨,其酒后驾驶皖******号小轿车回家,行驶至镜湖区**街与中山桥交叉口50米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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