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1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上海市静安区** 弄** 号** 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驾驶沪 D3****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澄环路 552 号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叶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