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沪E*****号牌重型仓棚式货车从萧县**镇**村到**镇**村接其妻子,因琐事和其妻发生争吵,后与其岳父发生争执,被出警人员带离后,因涉嫌酒驾被移交给萧县公安局八公里交警中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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