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号附**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城重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重泉路菜市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2.4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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