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街**号附**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城重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重泉路菜市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2.4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