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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年11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中兴路13号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2020年12月1日,本院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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