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汉族,本科,**证券公司电脑部专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8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华南路与啤酒路丁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8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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