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系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8的红色奥迪牌小轿车,从本市科技二路附近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白南路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血醇浓度为9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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