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公寓**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解放路由南向北经牡丹桥行驶至九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及前科证明、呼气记录单、血样提取图片、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 、申请重新鉴定责任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交函、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证人韩某某证言、证人娄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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