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G*****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许开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召乡派出所门口时,被建安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87.94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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