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1时2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号轿车途经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坝里自然村路段时被执勤的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