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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贵州省施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8号小型轿车由施秉县城关镇开发区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云台路1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0.41mg/100ml。

同时查明,王某某平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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