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暂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渝AA****号小型普通轿车,从桐梓县羊磴镇新区方向沿松小线行驶至50KM+700M处(小地名:羊磴新区)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11****号牌拖拉机,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事故后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送检的血样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谅解书、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受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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