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贵B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水城县老鹰山往比德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行驶至307省道249KM+100M (小地名:立火执法站)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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