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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3********,苗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事业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区**号,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9****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区青岩镇往花溪区行政中心方向行驶,行驶至田园南路2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设卡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试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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