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D1****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大宁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7月3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7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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