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F****号小型汽车,沿徐圩新区海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陬山二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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